公司全流程法律风险识别及其防范

2024-06-05

1. 何为上市公司收购?

1.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针对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1.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特征

◈收购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收购客体为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

◈收购行为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

◈收购目的是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

1.3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流程

签订保密协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签署交易文件→进行股份交割→信息披露

1.4 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按照收购场景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庭内收购和庭外收购。

��按照收购是否强制的不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可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2. 上市公司收购的风险与防控

2.1 关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风险

2.1.1 关注被收购股权的性质

风险点: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需经有权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防范建议:在签订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时,应充分关注股份是否涉及国有股权,评估国有股权转让报批的风险,否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

2.1.2 关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风险

风险点: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防范建议:市场主体均应遵守国家监督管理规则,既不为他人利益代持上市公司股权,也不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2.1.3 关注要约收购特殊性

风险点:要约收购一旦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要约收购约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防范建议: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收购人撤回收购要约受限的情况,因此,收购人应当注意撤回收购要约的时间节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若要撤回收购要约,应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取消收购计划,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2 关注公司内部经营风险

2.2.1 关注表决权委托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上市公司股东在收购活动中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掌握控制权的,应当注意防范表决权委托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防范建议:为确保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有效,上市公司股东在进行表决权委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表决权委托的公告中作出承诺,对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权利约束,表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受托人应当注意权益变动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信息披露的过程可以真实地反映表决权委托的原因,便于监管部门对表决权委托有效性的认定。

◈表决权委托的决议内容与决议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避免表决权委托被认定为买卖表决权,委托人不能向受托人支付表决权委托的对价。

2.2.2 管理层违反信义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上市公司管理层在收购中违反信义义务,造成股东利益受损的,将面临向利益受损的股东赔偿损失的风险。

防范建议:上市公司管理层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应当履行其信义义务,在做出决策时应尽到专业管理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收购中应当尽到忠实义务,配合程序正常开展。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应当履行对其他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为股东决策提供支持,在合法的范围内尽自己所能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3 关注违反证券监管制度风险

2.3.1 投资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收购的股份表决权可能会受到限制,还将面临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上市公司的市场活动中,中小股东的劣势地位主要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人有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应当对法定事项进行报告与公告。收购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该股份的表决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若收购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其他股东权益受损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人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与时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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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林彤,罗湖法院一级法官

1. 公司利益的涵义

公司利益是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供应商利益、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的辩证统一体。公司利益不同于股东利益,在公司法层面上,公司利益即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独立于投资者存在,不因其投资者身份的变化而受影响。

公司利益不仅仅指最常见、最直观的公司财产,还包括无形利益。公司的无形利益,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权利,如公司机会、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性的、预期的利益,无形利益往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为重要。

2. 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按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主要包括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自我交易、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股东不正当行使表决权、怠于行使职权等。

3. 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的责任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1-184、186条)列举了八种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就是公司的“归入权”制度。公司归入权是对公司应得利益的一种救济性措施,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股东公平享受公司利益。

4. 公司利益受损的诉讼救济方式

4.1 公司直接诉讼既包括了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也包括在公司不能自行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请求监事对董事、高管、或者请求董事对监事提起诉讼。在公司监事对董事、高管、或者董事对监事提起诉讼的场合,应当列公司为诉讼原告,但监事或者董事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4.2 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怠于向相关侵权人追究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公司股东可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情况下,股东需要先请求相应的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风险。股东会或经章程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谁能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容易引起争议。

防范建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公司的内部决议以对外公示的形式予以明确。

风险点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清、职责不明存在的风险。实践中,公司内部人员可能会抗辩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不负有高管职责,不应承担高管应负的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应在任免相关人员职务的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公告、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该人员的职务、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风险点三:公司内部人员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风险。

防范建议:建立完善资金支付、资产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和结算制度;全面排查公司银行账户、资产信息,集中管理,形成有效闭环监管。

风险点四:公司内部人员从事同业竞争风险。

防范建议: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股东或其近亲属从事同类竞争义务;在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从事同类竞争行为,包括禁止限制范围(地域范围、产品类型、业务类型等)、限制方式、违约责任(赔偿金、丧失股东资格、所得收入归守约方等);要求股东单方出具承诺。

风险点五:公司内部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风险。

防范建议: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完善董监高的任职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离任后的竞业禁止;制定公司内部文件,明确界定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损失计算标准。

风险点六:公司内部人员自我交易风险。

防范建议:加强内部决议的规范性,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自我交易行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扩大高级管理人员的涵盖范围,除现行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 265条第1款)规定的人员外,可在章程中将总监、项目负责人等一并列入公司高管的范畴;规范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包括合同签署、重大事项审批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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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司法保护及法律风险防范

刘舒婷,福田法院一级法官

1. 股东利益概述

1.1法律意义

按“权利+法益”的方式来解读,理解为股东权利和基于股东身份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

1.2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区别

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独立的、并存的法律利益。

⭐公司利益受侵害:以公司为主体主张。公司怠于主张,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利益受侵害:以股东为主体主张,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路径

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对公司直接诉讼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2.1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类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股东利益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2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权益的侵权行为。

⭐存在过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行为可以免责。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发生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后果。

3.股东利益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股东名册记载的主体不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适格原告。

防范建议:一是隐名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继承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基于离婚分割取得股权的一方等,须先行起诉确认股东资格;二是为保障股东利益,尽量显名;三是若存在特殊原因需隐名或其他情形的,应当备齐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材料,方便在须先行确认股东资格时,不存在法律障碍。

风险点二:股东(往往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将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责任。

防范建议:对于控股股东,一是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规则,保障其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二是在处理增资、盈余分配、解散清算等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即使表决结果符合资本多数决,还应考虑决议的合理性,不得在实质上不当减损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其他股东,一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事先对部分重大事项的决议规则进行预防性约定,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二是参与和关注公司经营,及时识别控股股东可能存在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风险点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或章程规定职责损害股东权益的,将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责任。

防范建议:对于董事、高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管理义务,对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并在履职过程中兼顾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应当重点关注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依法置备公司文件材料、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向股东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于股东,一是应当谨慎选择管理人员,中小股东应避免董事、高管均由控股股东公司担任及控制,否则将会增加控股股东通过控制董事、高管共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二是股东应当关注公司经营,及时识别董事、高管可能存在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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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朱嘉蹊,龙华法院一级法官

1.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人格否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1 主观要件

股东需具有逃避公司债务故意,但不应过分强调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

2.2 行为要件

主要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2.3 结果要件

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4 因果关系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 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一是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公司在设立伊始就应当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而且要保持直至公司注销登记;二是减少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混用。清晰、独立、完整的资金往来是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公司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员工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即使这样做了,也务必保留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记录,防止对款项往来“说不清、道不明”。

风险点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其任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仍存在需对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外,受让股东要尽量认真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最终完成股权收购。即使不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也至少要求出让股东提供公司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如果无法提供以上材料,说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就要谨慎决定是否继续收购。此外,还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应的追偿权利,即受让股东因转让股东经营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转让股东追偿,以最大程度减少受让股东的损失。

风险点三: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存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如果公司仅单笔向股东账户转移资金,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也要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一是树立并坚持公司财产独立的观念。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因此应当确保公司财产始终处于公司的独立管理和控制中,不得依据股东个人意愿随意使用和处分公司财产;二是完善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及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审批流程,聘用专业的财务人员,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对各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记录,避免账目记录混淆不清;三是减少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混用,务必保留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记录。

风险点四: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面临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一是住所及办公设施独立,将关联公司的住所登记地即主要营业场所区别开,避免关联公司同一地点办公;二是业务独立,关联公司若在业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应避免经销过程中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等,对外进行宣传时注意区分公司信息,防止公章使用混乱;三是财务独立,财产混同是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是公司治理结构独立,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意思表示的机构,公司上述人员任职重叠越多,治理结构混同程度越高,关联公司应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尽量避免聘用相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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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相关风险防范

梁艺,南山法院一级法官

1.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1.1 关联交易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1.2 关联方概念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构成关联方。

1.3 关联关系概念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4 关联交易概念(外延)

既包括公司内部关联方,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间进行的交易,又包括与这些人员存在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外部关联方与公司间进行的交易。交易形式以合同为主,同时也包括非合同形式的其他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形式。

2. 如何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正当

2.1 程序公正

2.1.1 交易程序合法

符合章程、法律规定的决策、批准程序。

2.1.2 信息披露充分

◈披露内容: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条件、履行情况。

◈披露对象:按章程规定,无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向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披露。

2.2 实质公平

交易价格公允(注意存在系列交易内容时需综合考虑整体公平)。

3. 如何防范关联交易中的风险

3.1 风险点

风险点1:规范意识方面

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因其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将关联交易等同于普通交易处理,未意识到自身开展关联交易需受到规制。或是滥用对公司的管理权、控制权任意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其自身亦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是自恃关联交易结果符合公司利益而忽略交易过程中的批准、披露程序,即使该关联交易实质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亦可能导致纠纷产生后,该关联方陷入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自证清白”的困境。

风险点2:监督机制方面

公司内部自治散漫,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行为缺乏约束,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与监督机制缺失,导致相关人员可能利用制度漏洞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风险点3:职务任免方面

公司内部职务任免不规范,相关人员职务不明确,导致相关人员与公司间可能因职位身份、是否需受到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约束产生争议和纠纷。

风险点4:合同订立方面

实际操作进行交易的关联方忽略关联交易合同内容的拟定,其中随意增加公司履约负担、违约责任,或者过于放任对关联交易对方的履约约束,可能因合同内容不公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从而引发关联方的赔偿责任。

风险点5:特殊标的物定价方面

关联交易涉及股权、知识产权等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浮动的标的物,或涉及不动产、特殊动产等价值较高的标的物时,因交易时缺乏明确的、具有公信力的定价标准,易使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正当性产生疑虑,导致各方将来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产生争议。

风险点6:公司履行方面

关联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或实际操作进行交易的关联方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随意履行,忽略合同对履行期限、义务内容等方面的重要约定,以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违约,可能将因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支出额外费用。

风险点7:对方履行方面

关联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关联交易相对方存在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公司或实际操作进行交易的关联方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纵容对方肆意违约,未及时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可能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风险点8:财务记账方面

公司财务不规范,财务记账混乱、公私账混用、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多个关联公司财务不分等,导致公司与关联方的财务混同,可能因此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并引发关联方的赔偿责任。

风险点9:股东知情权方面

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导致因控制公司一方与其他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猜忌、纠纷。

3.2 防范建议

3.2.1 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

◈关注重要职务权责

◈明确关联交易程序

3.2.2 重视对高级职员身份的确定

◈规范任职合同签订及报酬发放

◈及时完善工商备案手续

3.2.3 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程序

◈严格依章程、法律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出现程序瑕疵及时弥补

3.2.4 关注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谨慎订立合同条款

◈关注合同履行情况

3.2.4 规范公司财务

◈规范记账,确保公司财产独立

◈规范审计,保障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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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风险和防范

庄齐明,深圳中院四级高级法官

1. 什么是公司清算?

1.1 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主体注销前,以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公司财产为目的的程序。

1.2 公司清算的类型

按公司是否发生破产原因区分

解散清算:是指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形式。自行清算是指清算义务人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而进行清算。

1.3 公司清算的事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1.4 公司清算的主要事项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

⭐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完结,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5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的处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注意:公司财产在依法清偿税费、债务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6 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

公司解散清算两类责任主体:

⭐清算义务人

⭐清算组

2. 清算责任

2.1 清算责任的类型

按责任主体区分:

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是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的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清算人清算责任:清算人清算责任是清算人(清算组成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2 清算责任构成要件

��存在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或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

��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发生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违法行为与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3 清算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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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风险及防范

3.1 对于清算义务人

风险点1:清算义务人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避免发生无法清算的情形。

在解散事由发生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需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积极、主动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过程中要清理好公司主要财产以及管理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

风险点2:小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存在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解散事由发生时,小股东要积极提示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

小股东免责抗辩事由:非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无选派人员担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

风险点3:名义股东虽非实际出资人,但其名载于股东名册中,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名义股东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也可能需要承担清算责任。

防范建议:与他人成立股权代持关系有风险,需谨慎为之。

名义股东的免责抗辩事由:仅是名义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清算事宜无决策力、控制力、影响力。

风险点4: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具体表现为清算义务人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即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公司财产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进入解散清算阶段后,公司财产应依法处置,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公司财产在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义务人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不得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公司财产。

风险点5:清算义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在注销前应依法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清算报告,不得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以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风险点6: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防范建议:公司注销前需进行清算。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方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2 对于清算组

风险点1:清算组怠于行使职权,或者在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清算组应当恪守忠实、勤勉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组应当充分了解法律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熟悉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及时接收公司财产、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

风险点2:清算组未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或者方式不恰当,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已知债权人:涉诉债权人、财务账册记载的债权人、有催讨行为的债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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